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公诉刑诉〔2015〕71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52 年** 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6195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青冈县**乡**村**屯。2015年3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冈县公安局执行,同年5月12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乙,男,1976 年**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6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青冈县**乡**村**屯。2015年3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冈县公安局执行,同年5月12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 1955 年**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61955********,汉族,无文化,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青冈县德胜乡景龙村袁家店屯。2015年5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24 日10 时许,青冈县连丰乡三排四村村长王洪权在本村八屯屯南分机动地时,因涉及到重新发包被告人林某甲家的土地,双方发生争执并厮打在一起,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甲的儿子)、刘某某(林某甲的妻子)将王洪权头部、面部、胸部多处打伤。经青冈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洪权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残疾程度为十级。本案民事部分已赔偿完毕。
经侦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于2015年3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刘某某户籍证明、抓捕破案经过、和解书等;
2、证人杨某某、刘某丙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青冈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刘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 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王丛磊
2015年6月3日
附:
1. 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刘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 全部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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