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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林某乙诈骗案)(公开版)_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7********,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现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大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8********,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现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蓬莱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份,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林某乙在南靖县山城镇***路**号出租房内,通过百合网添加40岁左右的女性为微信好友,以聊天谈感情的方式博取对方信任后,再以测试小程序为借口让对方登录“金沙娱乐城”的赌博网站,并谎称自己可以修改网站内的赌博倍率进行赚钱。该网站实际上是被告人林某甲以每月4000元在QQ上购买的,后台绑定林某甲网上购买的银行卡(户名柯某某,卡号62179922500********)。先出钱让对方试玩体验真实性后就诱导对方充值钱进去赌博,等到对方充值到一定数额后就关闭网站,拉黑对方微信,从而诈骗他人钱财。2019年7月6日至7月10日,被告人林某甲成功诈骗何某某10万元人民币,后林某甲联系专门取钱的“车手”,林某乙在安溪县龙凤都城与“车手”对接取钱,最终“车手”抽成人民币12000元,林某甲分得人民币77000元,林某乙分得人民币11000元。

2019年9月,被告人林某甲再次伙同林某乙到长泰县以上述方式实施诈骗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林某乙退缴赃款人民币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手机3部、手机号码5个、银行卡2张;2.书证:(1)扣押物品清单、照片;(2)受案登记表;(3)立案决定书;(4)到案经过;(5)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6)户籍证明;(7)前科材料证明;(8)扣押清单;(9)接受证据清单;(10)银行交易明细;(11)被告人林某甲手机话单;(12)被告人林某甲车辆轨迹;(13)房屋租赁协议书;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谈男女朋友关系的方式骗取他人信任,再让对方到林某甲购买、操纵的赌博网站充值赌钱,骗取他人钱款10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苏小映

代理检察员:王琼云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现逮捕羁押于南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5.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工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一30%,(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一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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