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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林某乙赌博案)(公开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19〕671号 

  被告人某甲,女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6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村委会**十二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6日到陆丰市公安局投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5********,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家庭妇女,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围**巷**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6日至29日下午间,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与同案人叶某某(已判刑)、孙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到陆丰市**镇**村**公庙附近一废弃砖厂内,在同案人孙某乙、林某丙、林某丁、卓某某(均另案起诉)开设的赌场合股做庄以“大碗扔般子” (俗称“456")的方式轮流做庄聚众赌博三轮。同案人孙某乙、卓某某等人每轮抽水人民币300元。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与同案人孙某甲、叶某某等人合股赌博坐庄三轮共计约10回合,每轮参赌人员约30人至40人不等,参赌人员每回合下注金额为几十元或几百元不等,参赌人员每回合下注总金额约2000多元至5000元不等,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及同案人孙某甲、叶某某等人合股赌博坐庄累计接受赌注金额约人民币36000元。至同年5月29日下午15时许,陆丰市公安局民警在该赌博窝点当场抓获同案人叶某某、孙某甲及参赌人员林某戊、林某己、林某庚、林某辛、洪某甲、林某壬、陈某甲、陈某乙、高某某、吴某某、洪某乙(均已行政处罚),并缴获赌具大瓷碗三个、骰子三颗,缴获赌资69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竟违反法律规定,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均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满

2019年11月19日 

附注事项:

1.​ 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7卷。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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