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4********,汉族,小学文化,船长,户籍在福州市连江县**乡**村**路**号,住福州市连江县**路**栋**梯**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宁德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日由宁德海关缉私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在福州市连江县**镇**路**号,住福州市连江县**镇**街道**路**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宁德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由宁德海关缉私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8日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同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间,被告人林某甲与魏某某(已判决)共同出资,以人民币(币种,下同)45.5万元的价格购得“闽连渔运*****”船。2018年初陈某某(已判决)入股,三人预谋将“闽连渔运*****”船用于从马祖海域偷运走私货物绕关入境谋利,约定林某甲负责联系台湾货源、驾船出海接驳货物、与马祖货船联系对接,魏某某负责接收台湾货物清单、查找确定卸货码头、联系货车和物流;陈某某随船出海,负责船上轮机作业、接驳货物。同年4月17日上午10时许,经事先联系,林某甲、陈某某与受雇的徐某某(已判决)及吴某某、唐某某(均另案处理)等搬运工驾乘“闽连渔运*****”船,从福建省连江县北茭码头出发向东航行,在台湾马祖海域从一台轮上过驳了一批无合法手续的化妆品、电子产品等货物后返航,当晚23时许抵达浙江省苍南县一不知名码头。魏某某将物流公司安排的由王某某驾驶的皖******货车带到码头后,指挥搬运工将船上货物卸驳到货车上。次日凌晨1时许,王某某驾驶的皖******货车在沈海高速宁德霞浦虎屿岛服务区被宁德海关缉私分局查获,扣押货物共计157项。经宁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货物价值277.3848万元,经宁德海关计核,偷逃应缴税款为46.596218万元。
2018年6、7月间,被告人林某乙及魏某某与林某丙、林某丁(均已判决)经事先商议,共同出资以4.3万元的价格购得三无船舶“吉壁***”船,约定双方各占50%股份,林某乙负责联系台湾货源、帮助搬运货物,魏某某确认接驳时间及地点、安排岸上接驳车辆和人员,林某丙、林某丁负责安排人员驾船出海接驳货物、组织码头货物装卸等。而后,林某丙、林某丁雇佣林某戊(已判决)负责开船,并许诺给予部分船舶股份。同年10月14日15时许,经林某乙、魏某某、林某丙、林某丁事先联系,林某戊、徐某某及吴某某、唐某某、李某甲、彭某某(均另案处理)等4名搬运工驾乘“吉壁***”船从福建省连江县颜岐村门边码头出发向东航行,在台湾马祖海域从一台轮上过驳了一批无合法手续的化妆品、衣物、书籍等货物后返航,于当晚21时许抵达连江县青屿码头附近海域,在等待涨潮靠岸时被宁德海关缉私分局查获,扣押货物共计689项。经宁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货物价值120.6885万元,经宁德海关计核,偷逃税款为22.02126万元。经福州海关缉私局鉴定,其中717册书籍系淫秽书刊。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林某甲到宁德市公安局洋中派出所投案。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林某乙在福州市马尾区**路**号**栋**室被福州市公安局东街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走私货物、船舶照片等物证;
2.宁德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福州海关核定证明书、货物清单、仓单、船舶买卖合同、交接证明、检验证书、检验记录、登记证明书、银行账户明细、铁路旅客乘车信息、手机短信截图、通话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书证;
3.证人魏某某、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陈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唐某某、彭某某、李某甲、岑某甲、岑某乙、李某乙、余某某、朱某某、石某某、赖某某、江某某、冯某甲、冯某乙、何某某、朱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供述和辩解;
5.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证书、福州海关缉私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宁德海关缉私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指认、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伙同他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海上偷运方式绕关走私普通货物入境谋利,偷逃应缴税款分别为人民币46.596218万元、22.02126万元,数额较大,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书密
检察官助理:瞿宜桥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5013****。被告人林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5918****。
2.卷宗壹拾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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