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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林某乙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三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4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乙,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等人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福清市**镇**村**自然村为修建祠堂,遂通过村民大会成立“****宗祠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选出会员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己、林某庚、林某辛及会长林某壬(已死亡)等9人。2013年初左右,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及同案人林某壬、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己、林某庚、林某辛商议为**自然村修水泥路、水塔等设备,因资金不足,同案人林某壬提议收回村民的闲置土地由理事会统一平整后卖给需要建房的人,卖给本村人每块土地13.8万元、卖给外村人每块土地15.8万元,卖地所得款项用于村里建设,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及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己、林某庚、林某辛均表示同意,并各自负责说服宗族内人员。同时,理事会开始草拟《**自然村新农村建设规划公约》。2013 年6 月22 日,理事会召开村民会议,由大部分村民签字并通过了《**自然村新农村建设规划公约》。2015年3月中旬左右至2015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等人花费人民币20.1931万元将准备出售的10块地块平整好。2015年6月18日至2018年9月3日,林某葵等7人向理事会购买了上述平整好的10块地块,并陆续向林某乙和林某丙的福建海峡银行联名账户、林某乙福清汇通农商银行账户支付了购地定金、购地款共计人民币117.735万元,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以会计、出纳的名义向上述购地人员出具了《收据》。截止目前,上述10块地块中已有1块地块上建成一座占地178平方米的房屋。经测绘,上述10块地块总面积为3889平方米(约5.83亩),其中旱地2540平方米(约3.81亩),其他林地1237平方米(约1.86亩),公路用地6平方米(约0.01亩),田坎108平方米(约0.16亩)。截止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及林某丁按照理事会之前会议协商结果,将卖地所得款项中的51.5564万元人民币用于为**村铺水泥路、装路灯、接自来水等公益设施上,剩余45.9855万元的款项仍存于林某乙和林某丙的福建海峡银行联名账户、林某乙福清汇通农商银行账户上。

2020年4月14日、15日,被告人林某乙、林某甲分别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死亡户口注销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自然村新农村建设规划公约(草案)及情况说明、银行开户信息、证明、交易记录、收据、收入支出说明、开支证明材料、测绘报告及土地利用现状面积汇总表、现状图;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子等七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及同案人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庚、林某己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伙同同案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约3.81亩、其他土地约2.03亩,非法获利97.5419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判处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钟赖钦

          2020年11月13日

附注: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370502****;被告人林某乙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528014****、1598055****; 

2、卷宗材料和证据5册 29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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