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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欧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金知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大厦**号楼**室租房。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欧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德化县人,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苑**号楼**室。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欧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9月26日及同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林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分别于2019年9月25日及同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欧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林某甲在德化县城区等地通过被告人欧某某等人向他人收购银行卡并转卖给他人,其中被告人林某甲在买卖银行卡过程中累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66张,被告人欧某某累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27张。

被告人林某甲、欧某某分别于2019年6月18日、2019年7月8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破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工作说明等;2.证人邓某某、陈某某、林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甲、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欧某某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分别达到数量巨大和数量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其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二人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在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的幅度内进行判处,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欧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一个月的幅度内进行判处,并处罚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其倡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在德化县看守所;被告人欧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及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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