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诉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9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98********,汉族,大学文化,厦门工学院学生,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王某甲、林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某甲与潘某甲因琐事发生纠纷,相约次日中午在永春县蓬壶镇双溪口进行斗殴,被告人林某甲便召集被告人林某乙、王某甲参与斗殴,并要求被告人王某甲多叫几个人帮忙。案发当日,被告人林某乙骑摩托车载被告人林某甲到永春三中附近,欲与被告人王某甲纠集的林某丙(另案处理)等人汇合,途经永春三中附近水水葡京饮料店时,与潘某甲纠集的一方人员相遇,被告人林某甲、王某甲、林某乙等人见对方手持镀锌管追来便分头逃散,在逃跑中林某丙被对方用镀锌管打到。
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林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林某乙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甲、王某甲、林某乙的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潘某甲、潘某乙、林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甲、王某甲、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王某甲、林某乙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共秩序,伙同他人积极参与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尤小娟
2019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王某甲现均羁押于永春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乙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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