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六部刑诉〔2020〕242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北路**号**广场**栋**梯**室。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靖璨,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弄**号。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7年、2008年被行政拘留;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9年、2016年被行政拘留并强制戒毒。因犯爆炸罪,于1997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3月28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2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0月14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11月9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4月25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监视居住,于同年7月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值班律师王靖璨,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林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日经由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胡某某在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街道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林某甲,约定以1600元的价格购买3个冰毒。5月15日,被告人林某甲与卖家同案犯金某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后,胡某某在温州市龙湾区东方明珠城被告人林某甲处,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林某甲转账购毒款人民币(下同)4800元及车费400元,被告人林某甲再通过微信向金某某转账5200元。后金某某指使被告人肖某某向许某某(另案处理)询问价格,并向被告人肖某某转账购毒款4200元及车费200元,被告人肖某某收到购毒款后前往福建福鼎找到许某某,再通过微信向其转账购毒款4200元购得3个冰毒,后根据金某某发送的定位,于当日16时许,将冰毒从福建福鼎运送至东方明珠城,放置于该住宅区北门的草堆里,拍照发给金某某,由金某某转发给被告人林某甲,被告人林某甲与胡某某至上述地点未找到,最终通过被告人肖某某的指引取得毒品。被告人肖某某、林某甲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查扣交易毒品。经称量及鉴定,上述交易的毒品疑似物重2.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劝投同案犯金某某,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肖某某、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28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毒品照片;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判决书、病历、车辆信息、通话记录、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胡某某、林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称量取样笔录;
6.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称重视频、抓捕视频、提取视频、通话视频、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林某甲违反毒品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且被告人肖某某具有运输毒品行为,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劝投同案犯、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林某甲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
检察官助理 胡**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现监视居住、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
2.公安补充材料一册267页、检察卷一册2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三部
5.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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