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号**座**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0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5月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与林某甲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胡某某召集参赌人员,被告人林某甲提供赌博场地。被告人胡某某分别于2020年1月31日晚及2020年2月1日晚累计召集20余人至被告人林某甲位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小区**座**单元内家中以“十三水”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胡某某每晚抽取800元的费用,并把每晚抽取的800元中的400元作为场地费交给被告人林某甲。2020年2月2日民警在福州市晋安区**镇**小区**座**单元内当场抓获被告人林某甲及五名参赌人员(五名参赌人员均已行政处罚),并在现场查获赌具扑克牌一副及若干赌资。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3月18日主动到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岳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到赌具及赌资的物证照片;
2、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截图、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蔡某某、李某某、林某乙、陈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胡某某、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林某甲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林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检察官:何文骏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林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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