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林某甲(别名‘林某乙’),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镇**村**号,暂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路**号。2019年6月3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9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区**小区**号,暂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南顺城路**西侧楼。2019年6月3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900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区**巷**号,暂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南顺城路**西侧楼。2019年6月3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镇**村**号,暂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路**6楼。2019年6月3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11197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区**巷**号,暂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西侧**楼。2019年6月3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0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路**号,暂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街**号。2019年6月3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县**镇**村**号,暂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文圣公安分局南**栋。2019年6月3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街道**村**号,暂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东六道街**栋**号。2019年6月3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县**镇民主街**栋**号,暂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路**号。2019年6月3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31196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大街**号,暂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胡同。2019年6月3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乙,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街道**村**号,暂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胡同。2019年6月3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街道**村**号,暂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街**栋**号。2019年6月3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723197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县**村,暂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街**栋**号。2019年6月3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县**镇**村**号,暂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胡同。2019年6月3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葛某某、陈某甲、王某甲、冯某某、袁某某、李某甲、叶某甲、王某乙、孙某某、叶某乙、徐某某、程某某、张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于2019年9月16日、2020年2月21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林某甲经他人介绍加入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3260’扶贫体系”为名的传销组织(以下简称‘3260’传销组织),在辽阳市开展传销活动。“3260”传销组织在无任何产品经营的情况下,以发展成员多少作为晋升级别以及获取奖金的依据,并以晋升级别并最终“出局”后获得巨额利润为诱饵,诱使他人参加该传销组织,从中牟取暴利。
“3260”传销组织分为五个等级,即缴纳人民币3360元或3361元(其中100元管理费、1元复印费)成为会员,会员发展2人以上成为推广员,发展13人以上成为培训员,发展81人以上成为代理员,发展491人以上成为代理商,发展到18个代理商,则可以“出局”并获得巨额利润。代理商下设大组长、中组长、小组长协助代理商实施传销、管理等行为,并以寝室为单位对传销人员进行管理,寝室由寝室长管理。
被告人林某甲发展下线2813人,非法吸收资金达1998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0.6万元。截至案发前,被告人林某甲在该传销组织中为代理商级别。
2019年4月,被告人葛某某经其岳母林某甲介绍,来到辽阳市帮助被告人林某甲从事“3260”传销,担任寝室长,负责管理寝室,同时担任组长,负责接收下线入会费、发放业绩返利。截至案发前,被告人葛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已发展成为代理商级别。
2018年12月,被告人陈某甲经被告人林某甲介绍加入“3260”传销组织,在传销组织中担任大组长,帮助被告人林某甲管理传销组织,并发展下线102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截至案发前,被告人陈某甲在该传销组织中已发展成为代理员级别。
2018年11月,被告人王某甲经被告人林某甲介绍加入“3260”传销组织,帮助被告人林某甲利用银行卡提取下线入会费并上交给林某甲,并通过发展下线非法获利人民币0.5万元。截至案发前,被告人王某甲在该传销组织中已发展成为代理员级别。
2018年12月,被告人冯某某经被告人林某甲介绍加入“3260”传销组织,在传销组织中担任讲师,负责给传销组织人员讲课,并通过发展下线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截至案发前,被告人冯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已发展成为代理员级别。
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甲经被告人林某甲介绍加入“3260”传销组织,在传销组织中担任讲师,负责给传销组织人员讲课,并通过发展下线非法获利人民币0.3万元。截至案发前,被告人李某甲在该传销组织中已发展成为代理员级别。
2018年12月,被告人袁某某经被告人林某甲介绍加入“3260”传销组织,发展下线117人,非法获利人民币0.2万元,并担任寝室长,负责管理寝室。截至案发前,被告人袁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已发展成为代理员级别。
2018年12月,被告人叶某甲经被告人林某甲介绍加入“3260”传销组织,发展了包括其妻子徐某某在内的众多下线,并协助被告人林某甲接收其他入会传销人员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的入会费,再上交至被告人林某甲或葛某某处,同时担任寝室长,负责管理寝室。截至案发前,被告人叶某甲在该传销组织中已发展成为代理员级别。
2018年12月,被告人王某乙经被告人林某甲介绍加入“3260”传销组织,发展了包括其妻子杜某某、其儿子王某丙在内的众多下线,并协助林某甲接收其他入会传销人员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的入会费,再上交至被告人林某甲或葛某某处,同时担任寝室长,负责管理寝室。被告人王某乙通过发展下线非法获利人民币0.4万元。截至案发前,被告人王某乙在该传销组织中已发展成为代理员级别。
2018年12月,被告人孙某某经李某乙介绍加入“3260”传销组织,发展下线90余人,非法获利人民币0.3万元,同时担任寝室长,负责管理寝室、给学员讲课。截至案发前,被告人孙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已发展成为代理员级别。
2018年12月,被告人叶某乙与其弟弟叶某甲一同经被告人林某甲介绍加入“3260”传销组织,发展了包括其丈夫肖某某在内的众多下线,并协助被告人林某甲接收其他入会传销人员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的入会费,再上交至被告人林某甲或葛某某处。截至案发前,被告人叶某乙在该传销组织中已发展成为代理员级别。
2018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经其丈夫叶某甲介绍加入“3260”传销组织,发展下线的同时,负责协助被告人林某甲、叶某甲接收其他入会传销人员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的入会费,再提现后交给被告人叶某甲,由被告人叶某甲上交至被告人林某甲或葛某某处。截至案发前,被告人徐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已发展成为培训员级别。
2018年12月,被告人程某某经被告人林某甲介绍加入“3260”传销组织,发展下线的同时,负责协助被告人林某甲接收下线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的入会费,再交给被告人林某甲或者葛某某。截至案发前,被告人程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已发展成为培训员级别。
2018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经被告人林某甲介绍加入“3260”传销组织,发展下线的同时,负责协助被告人林某甲接收下线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的入会费,再交给被告人林某甲或者葛某某。截至案发前,被告人张某甲在该传销组织中已发展成为培训员级别。
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林某甲、葛某某、陈某甲、王某甲、冯某某、李某甲、袁某某、叶某甲、王某乙、孙某某、叶某乙、徐某某、程某某、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无违法记录证明、前科证明、户籍信息、扣押清单、传销层级图、银行交易记录、传销资料等;
3.证人肖某某、陈某乙、周某某、潘某某、刘某某、焦某某、高某某、王某丙、贾某某、张某乙、常某某、杜某某、王某丁、郑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甲、葛某某、陈某甲、王某甲、冯某某、李某甲、袁某某、叶某甲、王某乙、孙某某、叶某乙、徐某某、程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证据:传销组织销售业绩表、传销组织层级图、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
6.勘验、检查笔录:电子物证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葛某某、陈某甲、王某甲、冯某某、李某甲、袁某某、叶某甲、王某乙、孙某某、叶某乙、徐某某、程某某、张某甲组织、领导以参加“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3260’扶贫体系”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各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林某甲等十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葛某某、陈某甲、王某甲、冯某某、李某甲、袁某某、叶某甲、王某乙、孙某某、叶某乙、徐某某、程某某、张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检 察 员:***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葛某某、陈某甲、王某甲、冯某某、李某甲、袁某某、叶某甲、王某乙、孙某某、叶某乙、徐某某、程某某、张某甲现羁押在辽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八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