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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蓝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831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 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及职业。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6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蓝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本市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揭阳市**镇**村**号,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巷***号***房。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7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因其妻子周某某与被害人吕某某存在感情上的纠葛,决定教训吕某某。2019年5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要求周某约被害人吕某某见面,并叫上被告人蓝某某一同来到约定地点、本市福田区***酒店***店门口,对被害人吕某某实施殴打,导致其头部、眼睛、鼻子、脖子、背部等部位受伤,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吕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6月26日18时07分,被告人林某甲在本市龙岗区***号***地铁站站台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7月3日10时许,被告人蓝某某在本市龙岗区***大酒店***店***房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等;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查缉经过、证人周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辨认笔录等;7. 视听资料:涉案光盘贰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蓝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蓝某某七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华红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蓝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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