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81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年5月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5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775907****。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村**屯**号,现住福清市**街道**村**号**室。因犯妨害公务罪、强奸罪,于2010年10月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6372****。
被告人林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81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9905****,1895026****。
被告人夏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7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庄街道**村**组**号,现暂住福清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6085****。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谭某某、林某乙、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起,同案人魏某某(已死亡)在**街道**村“妙品居”茶叶店开设赌场,组织赌徒以扑克牌“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雇请被告人林某甲、谭某某、林某乙帮忙。其中被告人谭某某负责向被告人夏某某租用其经营的“妙品居”茶叶店,夏某某明知谭某某借用其茶叶店用于开设赌场,为获取场地费报酬,仍出借给谭某某;被告人林某甲负责招揽赌徒到赌场赌博和现场抽头;被告人林某乙负责开车接送赌徒。至2020年5月18日,同案人魏某某抽头渔利数额累计约人民币21000元,其中付给被告人林某甲报酬2000元,付给被告人林某乙报酬1000元,付给被告人谭某某报酬人民币3000元,谭某某支付给被告人夏某某场地费人民币1500元。
2020年5月18日5时许,同案人魏某某与被告人林某甲、谭某某、林某乙等人在上述赌场聚集洪某某、李某甲等二十多名赌徒赌博时,赌场被民警查获,同案人魏某某与被告人林某甲、谭某某、林某乙逃脱。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林某乙被福清市公安局民警抓获;2020年5月27日、6月12日,被告人夏某某、林某甲先后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2020年6月8日,音西派出所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谭某某要求其到该所配合调查,谭某某表示其6月11日会自行到该所,6月10日晚上,被告人谭某某在**街道兴旺KTV被民警抓获。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林某乙、夏某某分别向福清市公安局退出人民币1000元和1500元。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林某甲、谭某某分别向福清市公安局退出人民币2000元和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犯罪档案资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手机通话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洪某某、陈某某、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林某甲、谭某某、林某乙、夏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现场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谭某某、林某乙、夏某某与同案人共同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谭某某、夏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林某乙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谭某某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夏某某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明辉
2020年11月11日
附注:
1.被告人林某甲现监视居住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775907****;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省瓦房店市**村**屯**号,联系电话1806372****;被告人林某乙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359905****,1895026****;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庄街道**村**组**号,联系电话1396085****。
2.卷宗4册共计35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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