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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邓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19〕1009号

被告人林某甲(绰号:**、**),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8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商,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3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9日转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绰号:**),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81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日转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81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湖南省湘乡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1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3日转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四川省开江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18年4月1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0日转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021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因本案于2018年3月3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5日转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农民,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2013年1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于2014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4月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7日转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张某甲、党某某、蔡某某、邓某某、周某某、李某某、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诸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后作分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开始,被告人林某甲伙同被告人邓某某及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开设福布斯微信赌博群,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在微信群里采用抢红包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林某甲系出资人,参与利润分成,负责后勤保障;詹某某系出资人,参与利润分成,主管赌博群具体事宜;被告人邓某某系后台管理工作人员,负责福利发放等工作;另有前台管理、上分下分财务、机器人、发包手、拉手等工作人员。2017年8月,因赌博规模扩大,被告人林某甲寻找到新的合伙人,福布斯赌博群办公地点从马来西亚的吉隆坡转移到柬埔寨的西港。福布斯赌博群按照赌博人员赢钱数额的2%-4%抽头渔利,在吉隆坡期间平均每天抽头获利3000元左右,在柬埔寨期间平均每天抽头获利6万左右,共抽头获利1000余万元。至2018年3月20日左右,被告人林某甲将福布斯赌博群转让给其他团队,福布斯赌博群改名为逆战赌博群,继续以同样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并按照赌博人员赢钱数额的5%抽头渔利,参赌人员平均每天七八十人以上。被告人李某某在福布斯赌博群中担任拉手,被告人周某某、张某甲在福布斯赌博群及逆战赌博群中担任拉手,负责将赌博人员拉入群参与赌博,按照拉入赌博人员下注流水的3%-10%获得返点获利,其中周某某系拉手组组长;被告人陈某甲在逆战赌博群中担任拉手,按照拉入赌博人员下注流水的10%获得返点获利。被告人林某甲、邓某某实际获利十万元左右,被告人李某某返点获利八万元左右,被告人周某某、张某甲返点获利三万元左右,被告人陈某甲返点获利7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邓某某已向公安机关预缴退赃款1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预缴退赃款8万元,被告人周某某预缴退赃款10万元,被告人张某甲预缴退赃款20万元,被告人蔡某某预缴退赃款3万元,被告人陈某甲预缴退赃款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账单明细、暂扣款票据、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拘留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赵某某、陈某丙、林某乙、张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林某甲、邓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张某甲、陈某甲及同案犯蔡某某、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张某甲、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邓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张某甲、陈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赃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赃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周某某、张某甲均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赃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陈某甲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赃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2018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邓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方式分别为:1815977****、1815946****、1862079****、1573023****、1995771****;被告人陈某甲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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