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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钟某某等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案)_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262000********,黎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镇,住海南省昌江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0月22日被昌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于2019年11月6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昌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95********,黎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县**镇,住海南省昌江县**镇**村委会**村*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昌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于2019年11月6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昌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县**镇,住海南省昌江县**镇**村委会**村*区***号-*。2017年5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昌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0月22日被昌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于2019年11月6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昌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钟某某、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5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何某某和陈某某(另案处理)在昌江县**路**宾馆旁边的炸炸店门口处一起吃夜宵,在吃夜宵过程中两人发生了争吵,何某某便用砖头拍打了陈某某的头部,陈某某大声喊着:“他打我”,陈某某身旁的几个朋友见状,便冲上去对何某某拳打脚踢,陈某某也上前一起殴打何某某,被告人钟某某见状也冲出店外一起殴打何某某,钟某某用拳脚对何某某进行殴打,过了几分钟,陈某某等人停手后,钟某某便骑摩托车离开现场。

2.2019年10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钟某某、罗某某等人在昌江县石碌镇人民北路***酒店路段聊天玩耍,随后林某甲在路边上看到被害人林某乙和几个朋友骑电动车从面前经过,林某甲认出林某乙的一个驾驶电动车朋友是之前参与过偷其电动车的人,随后林某甲就冲过去将被害人林某乙从车后座上拉摔倒在地上,林某乙被拉摔后就起身往马路中间的隔离带跑,林某甲追打着林某乙,在场的林某甲的朋友罗某某、钟某某等几个人见状也紧跟着林某甲冲了过去,林某甲、钟某某、罗某某、柏某某(另案处理)、“阿某某”(另案处理)还有另外两名男子(身份待查)一起动手打林某乙,当时林某甲、罗某某等人对林某乙拳打脚踢的,大概持续了几分钟,之后林某乙站起身往***酒店公路边跑,林某甲、罗某某等人全部追过去,当林某甲、罗某某等人追到***酒店公路边绿化带处,又再一次对林某乙进行殴打,林某乙被林某甲等人打摔倒在绿化带内,钟某某将林某乙扶起来时,发现林某乙的头部后脑勺流血,钟某某将林某乙拉到***酒店的大厅里,钟某某看到其朋友郭某某正在***酒店的大厅里,钟某某便问郭某某是否认识林某乙,郭某某当时没有回应,钟某某便将林某乙拉出门口,这时郭某某跑出来称林某乙是其女友的弟弟,钟某某问郭某某:“你想多管闲事吗?”郭某某就问打够了没,这时钟某某其中一个朋友冲上来动手殴打郭某某,紧接着林某甲、罗某某、柏某某、“阿某某”也一同过来殴打郭某某,钟某某也跟过去打了郭某某几拳,之后钟某某、林某甲、罗某某等人便停手,并离开了现场。

经昌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分别对被害人林某乙和郭杰思、何某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林某乙左耳后乳突区损伤,评定为轻微伤;林某乙左侧枕部头皮损伤,评定为轻微伤;林某乙右侧额部挫伤,评定为轻微伤;林某乙右眼挫伤,评定为轻微伤;林某乙左前臂、左侧肩胛区、右侧背部、右侧肩关节背侧挫伤,评定为轻微伤;林某乙左手小指指背擦伤,不构成轻微伤。2.郭某某右侧额部挫伤、右侧眉弓外侧与右眼外眦处擦伤,均评定为轻微伤;郭某某右上臂下段背侧、右肘关节背侧、左侧肩背部、右侧肩背部、右侧背部擦伤,评定为轻微伤。3.何某某左侧眼眶内侧壁粉碎性骨折、左侧筛板多发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左侧枕部与后枕部挫伤,评定为轻微伤;额部左侧与左颚部擦伤,评定为轻微伤;右眼挫伤,评定为轻微伤;左侧鼻骨额突线性骨折,评定为轻微伤;劲前部擦伤,评定为轻微伤;左肩部、左腰部与左肘关节背侧擦伤,评定为轻微伤。

2019年 12月5日,被告人林某甲、罗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林某乙、郭某某二人总计人民币16000元,同时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必要性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谅解书及收据、刑事判决书、何某某CT诊断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乙、郭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甲、钟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钟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罗某某、钟某某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两人轻微伤,其三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钟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人殴打何某某,致何某某眼部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甲、钟某某等3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三人自愿认罪认罚,且林某甲、罗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罗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对钟某某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钟纲云

书 记 员:尹江娜

2020年1月22日 

附:1.被告人林某甲、钟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

2.案卷叁册;主要证据目录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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