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431号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1********,壮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横州**路**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地为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镇**街**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横州**路**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日晚上21时许,吸毒人员方某某与被告人林某甲联系约定购买毒品海洛因,林某甲将方某某要购买毒品海洛因的消息告知自己的女朋友被告人钟某某,并告知毒品存放在钟某某家,叫钟某某拿毒品贩卖给方某某。随后,钟某某按林某甲要求拿一小包毒品去到横县横州镇江北大道“环宇网吧”后门的巷子处贩卖给方某某,二人在交易时被横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钟某某手上查获方某某用来购买毒品的毒资人民币100元、手机2部;从方某某手上查获刚购得的一小包毒品可疑物(净重0.13克)。经鉴定,从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贩卖毒品的事实。
另查明,2019年11月18日,横县公安局民警在横州镇曹村村委曹村抓获被告人林某甲,林某甲如实供述贩卖毒品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毒资;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甲、钟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钟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他人贩卖,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闭祖集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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