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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陈某某等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5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7********,汉族,大专在读,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陈某某、林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林某甲、陈某某、林某乙三人在莆田市体育中心集合,被告人林某甲无证驾驶闽C5****二轮摩托车、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改装雅马哈摩托车、被告人林某乙无证驾驶闽BQ****改装二轮摩托车,三人从莆田市体育中心出发,沿延寿中街、延寿北街往赤溪方向行驶,后又经八二一中街行驶回到体育中心,行驶途中三人为寻求刺激,在中心城区道路中追逐驾驶、超速行驶、不按道行驶、随意变道超车、遇人行横道不礼让行人,严重影响正常交通秩序。

被告人林某甲于2020年5月9日11时许在莆田市城厢区**小区**宿舍楼楼下被抓获;被告人林某乙、陈某某分别于2020年5月10日、5月12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照片、行驶路线示意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蔡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陈某某、林某乙的供述;4.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安全状态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光盘;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陈某某、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陈某某、林某乙在公共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陈某某、林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育生

检察官:翁晓燕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陈某某、林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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