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二分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70********,汉族,小学肄业,无固定职业,广东省雷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住原籍。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2015年11月10日被海南省洋浦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在逃,后投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继续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71********,汉族,小学肄业,无固定职业,广东省雷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住原籍。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2015年11月10日被海南省洋浦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在逃,后投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继续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林某甲、陈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一案,由海南省洋浦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林某甲、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林某甲、陈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份,被告人林某甲、陈某某和林某乙、吴某甲(二人已被判决)、“**”(身份不明)先后到“万宁**号”货船(未依法登记)上工作。该船经检修后,于当月29日从广东省雷州市乌石镇乌石港出发开往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以下简称“越南”)海防港,进入越南海域时换上越南国旗和虚假的“*******”越南船牌,于次日晚到达越南海防港外锚地。同年9月25日,该船按照货主(身份不明)的指令,靠泊越南海防港码头,将装有鸡爪、鸡脚、鸡肉、牛肉、牛肚等冻品的18个40英尺的冷藏集装箱装载上船。被告人林某甲、陈某某等五人又根据货主的指令将该船开往中国海南省洋浦港,进入中国海域时换上中国国旗和虚假的“万宁**号”中国船牌,于次日到达洋浦港锚地。同月27日22时许,该船由洋浦港锚地进入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中心渔港码头准备卸货时,被巡逻的白马井边防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所载冻品共计660.70吨,其中,标签产地为巴西的冻鸡爪85.86吨、冻鸡脚61.12吨、冻鸡肉54.66吨、冻牛百叶36.46吨、冻牛肚78.72吨、冻牛肉36.91吨、冻牛腱124.49吨、冻牛筋44.02、冻猪肚28.41吨、冻牛孖根2.6吨,标签产地为澳大利亚的冻牛舌8.55吨,标签产地为阿根廷的冻牛肚4.22吨,标签产地为巴拉圭的冻牛肉71.44吨,标签产地为波兰的冻猪耳23.24吨。案发后二被告人在逃,于2019年11月21日到海口铁路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船舶、船牌、中国国旗、越南国旗、18个集装箱与14个关封、18个封志、卫星导航仪、航海仪及所载冻品等物证;
2.二被告人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相关部门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海南祥航船舶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卫导数据提取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谢某某、吴某乙、林某丙等的证言;
4.同案已决犯林某乙、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林某甲、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明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陈某某逃避海关监管,与他人共同驾驶船舶,非法从中国禁止进口的禽鸟、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国家进口鸡、牛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陈某某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麦雪良
书记员:吴小润
2020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林某甲被本院取保候审于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联系方式为1576739****、被告人陈某某被本院取保候审于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联系方式为1343464****;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柒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船舶、船牌、中国国旗、越南国旗、18个集装箱与14个关封、18个封志、卫星导航仪、航海仪及所载冻品等物证在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6)琼97刑初56号该案同案人林某乙、吴某甲时均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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