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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陈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诉刑诉〔2019〕58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0年l0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住地系汕头市潮阳区**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5日被逮捕,2019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l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系汕头市潮阳区**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无逮捕必要于2019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系汕头市潮阳区**镇**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1日被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陈某甲、林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l0月底,被告人林某甲认识了一外号为“乌某某”的男子(身份不明,另案处理)。在“乌某某”的串招下,林某甲以每股3000元入股了“乌某某”的时时彩赌博网站5股 (共100股, 网址www. **.com/100,分公司权限,账号c**,密码a**3,账户名f***),由“乌某某”发展股东、代理及会员参赌网络时时彩(包括“北京赛车”、“重庆时时彩”、“极速赛车”),并用支付宝进行赌资结算。随后,“乌某某”在林某甲管理的网络时时彩账号“f**”发展了股东账号“d**”、“g**”,总代理账号“w**”、“**”、“w**”,代理账号“**,“a**6”、“a**l”、“d**”,会员账号“**”、“s**”、“h**”、“**”、“w**”、“u**0”。

2018年11月初,林某甲将代理账号“**”交由被告人林某乙负责管理。林某乙利用该代理账号开设了会员账号“**”后,接受他人投注,从中赚取投注额的0.2%至0.5%牟利。同时,林某甲还将其分公司账户股权的1股给了被告人陈某甲。至被公安机关抓获止,林某甲和陈某甲负责的网络时时彩“博**”网账号“f**”名下的各级账户已查清接受他人投注共9407894元(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1月6日)。其中,林某乙管理的会员账户“**”共接受投注1370931元,非法牟利74713.8元。此外,林某甲将总代理账号“b**”交由同案人郑某某 (现在逃)负责交易管理,接受投注时时彩网络赌博。至被公安机关抓获止,己查清总代理“**”接受时时彩投注1802006元。

20l8年10月底,在“乌某某”的介绍下,林某甲认识了一外号为“土某某”的男子(身份不明,现在逃)。经协商,林某甲和“土某某”合伙在网络时时彩网站“电**”开设了赌博账号(分公司权限,网址www. **.com/100,账号名“z**7”,密码“a**3”),其中,林某甲占股八成五,供他人赌博网络时时彩。随后,林某甲先后利用该分公司账户开设了股东账户“**”、总代理账户“w**”、代理账户“x**”、会员账户“x**”。随后,林某甲将代理账户“x**”交由林某乙管理。林某乙利用该账户开设会员账户“x**”后接受他人投注。至被公安机关抓获止,林某甲负责的网络时时彩“电信”网账户“z**7”下的各级账户已查清接受他人投注共l32856元(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1月6日),其中林某乙管理的会员账户“x**”接受他人投注128463元(2019年1月1日至1月6日)。

另查明,林某乙接受下线人员杨某某和陈某丙结算金额为265100元。

2019年1月7日晚22时30分,公安机关对潮阳区**花园左侧楼下一铺间进行检查,现场抓获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和陈某甲,缴获用于网络时时彩赌搏的黑色苹果牌手机三部、白色苹果牌手机一部、金色苹果牌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甲、陈某甲、林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杨某某、陈某丙的证言;

3.电脑数据截图、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提取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陈某甲、林某乙结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林某乙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华升 

2019年8月7日

附:1.被告人林某甲现住于汕头市潮阳区**镇**号**;被告人陈某甲现住于汕头市潮阳区**号;被告人林某乙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证据目录一份随起诉书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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