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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韦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身份证号码441702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路**号。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2月22日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某某。

被告人韦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人,身份证号码4527301974********,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路**住宅(无门牌)。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2月22日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某某。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韦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9年10月中旬至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林某甲、韦某某在阳江市江城区**路林某甲的住宅内召集管某某等多名赌博人员到场参赌,被告人林某甲负责提供赌具等物品,后与被告人韦某某一起轮流发牌并抽水,每盘牌抽取20元至50元,一天开赌两场,时间分别是下午3点半至5点一场,晚上9点至11点一场。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林某甲、韦某某将赌博地点转移到阳江市江城区漠江某某**公寓**房继续赌博。被告人林某甲、韦某某在上述两处共开赌20多天,抽头渔利共2.5万元。

2019年11月13日15时某某,公安人员在阳江市江城区漠江某某**公寓**房现场抓获林某甲、韦某某等人,并现场缴获赌博用的赌具、赌资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4.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5.其他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林某甲、韦某某两人的违某某1600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2020年3月30日

附注:

1被告人林某甲、韦某某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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