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16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51988********,汉族,大学专科,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路**号。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19年11月28日至2019年12月27日,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3月1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自2019年11月17日至12月1日,自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11日,自2020年4月12日至2020年4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林某甲向陈某某收取中国银行卡、邮政储蓄卡、交通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向胡某某收买工商银行卡、中国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向林某乙收买中国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邮政储蓄卡、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向林某丙收买建设银行卡、工商银行卡、中国银行卡、邮政储蓄卡、招商银行卡,向黄珍山收买农业银行卡、邮政储蓄卡、交通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向林斌收买建设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后将上述28张银行卡连同其本人办理的中国银行卡、招商银行卡、邮政储蓄卡、农业银行卡、民生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共6张银行卡分别卖给被告人黄某某、“林余”(另案处理)等人。
其中,被告人林某甲将陈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胡某某的中国银行卡、招商银行卡、林某乙的中国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邮政储蓄卡、林某丙的建设银行卡、工商银行卡、中国银行卡、黄珍山的农业银行卡、邮政储蓄卡、交通银行卡、林斌的建设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及其本人的上述6张银行卡合计23张银行卡卖给被告人黄某某,后被告人黄某某将上述银行卡溢价卖给上家“三毛”(另案处理)。
2019年6月30日,诈骗被害人蔡某某在晋江市**街道碧山社区中航城***幢***室上网,被人以“在线上娱乐平台玩游戏充值下注”为由电信诈骗人民币50000元,该款项均流入上述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收买的林某乙的邮政储蓄银行卡(62179939000********)中。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林某甲在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9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到晋江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赔偿诈骗被害人蔡某某经济损失5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手机一部;
2、书证:抓获、破案经过、投案报备表、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银行卡交易流水、开户信息、谅解书及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林某甲、胡某某、林某丙及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林某乙、胡某某、陈某某、被告人林某甲及黄某某的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微信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明芳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八册、补充材料九十八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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