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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920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62********,汉族,文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0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俞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俞某某、林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5月起,被告人林某甲在其出资成立的位于本市海珠区**路**号的广州市**有限公司内,放置了两台具有退分功能的“疯狂魔鬼城”电子游戏机,并更改了游戏机的投币器,规定黄、橙、红、蓝色游戏币分别代表200、1000、2000、10000分的面值,设置了一元钱可兑换40分、发射一枚炮弹最低需消耗40分(一局若输即消耗10000分左右)、赔率为40至100倍不等的赌博模式。并雇佣被告人黄某某、俞某某、林某乙等人在赌场内进行兑换游戏币、收银、服务等工作。被告人林某甲及黄某某、俞某某、林某乙等人放任赌客们利用机器进行赌博后自由结算赌资,放任赌客在上址用现金或微信转账的方式买卖游戏积分。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俞某某、林某乙及赌博人员黄某某等被民警抓获,并在游戏机内查获赌博人员投入的面值共80810元的游戏币375枚。同年3月13日,被告人林某甲经民警传唤后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统计,现能查实的赌资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伙同黄某某、俞某某、林某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俞某某、林某乙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黄某某、俞某某、林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俞某某、林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程

检察官助理:邹璇

2020年1010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俞某某、林某乙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分别为:158********、135********、159********。

2.扣押涉案物品游戏机2台、游戏币872个、电脑主机2台、记分卡74张、二维码牌1个、手机4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3.案卷材料8册20卷,光盘8张。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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