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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黄某某非法狩猎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七部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浙江省温岭市**镇**里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温岭市**镇**里村**号。因盗窃,于2011年11月25日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林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夏天以及2018年夏天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林某甲在温岭市坞根镇西里村山上使用黄某某的气枪进行狩猎十余次,共计猎得十余只麻雀。

被告人林某甲于2019年12月25日在温岭市城西街道**村一仓库内被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在温岭市石塘镇上马工业区****厂内被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现二被告人已赔偿现野生动物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修复赔偿金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气枪一支、消音管一根;2.书证: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清单、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等;3.证人证言: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证人林某乙的证言、情况说明;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林某甲,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黄某某、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林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被告人林某甲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气枪壹支、消音管壹根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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