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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黄某甲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_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19〕161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号, 2018年10月2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丰**号,2018年10月6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林某甲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于2019年2月13日、4月23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先后于2019年3月11日、5月22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黄某甲因所经营的网吧被举报查封,合谋要对饶平县新丰镇欢庆网吧的老板进行报复。2018年9月5日、7日、9日、10日,被告人林某甲从网上雇佣同案人李某甲(微信昵称“小沫文化传媒”),使用DDOS对欢庆网吧的IP地址实施攻击,被告人黄某甲则对欢庆网吧的断网情况、生意情况进行观察。期间,该攻击造成饶平县新丰镇欢庆网吧和潮州市新天地9家网吧、智鱼网吧,跃虎网吧、聚缘网吧、双子座网吧,以及普通家庭宽带3409户无法正常上网,累计时间1小时以上。

2018年9月15日,被告人黄某甲微信转账100元给被告人林某甲,用于雇佣他人实施攻击的费用。2018年9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林某甲指使李某、詹某(均未满16周岁)到欢庆网吧上网,被告人黄某甲为二人提供上网费用,詹某通过腾讯QQ接收下载由被告人林某甲所制作的病毒程序“server.exe”,并在欢庆网吧的电脑上打开运行,导致该网吧内的多台电脑出现断网情况。同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甲使用同种方式指使李某、詹某分别到培泓网吧、欢庆网吧下载病毒程序“server.exe”,并在电脑上打开运行,造成两家网吧多台电脑出现断网情况。

2018年9月22日、10月6日,饶平县公安局分别在饶平县三饶镇、新丰镇抓获被告人林某甲、黄某甲。

经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经三款杀毒软件扫描发现“server.exe”木马程序,该程序可释放文件、修改注册表、设置开机自启动、访问远程服务器地址139.199.229.221:7758.但无法判断该执行文件“server.exe”是否为破坏性程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硬盘等物证;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黄某丙、黄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同案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被告人林某甲、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7.鉴定意见;8.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9.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黄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特别严重,又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晓洁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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