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林某甲,女,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座*梯***单元。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女,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里**号,因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3月8日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宁化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黄某甲、王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3日退回宁化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化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3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刘某甲、黄某乙、李某甲、叶某甲、张某甲等人与马来西亚的克里夫(音译)(以上均另案处理)等人合谋,设立普顿PTFX外汇投资网络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普顿平台),该平台宣称注册会员只要缴纳不低于1000美元的外汇交易保证金,就可以在平台选择外汇操作团队进行投注,依托该团队操盘稳定赚取每月投资本金的7%至15%的高额收益,并将会员分为PIB2、PIB、MIB、IB、I和普通会员6个等级,还制订了一系列发展下线及下下线的奖励措施,组织开展网络传销。
被告人林某甲在余某甲(另案处理)的介绍下,于2017年4月注册成为普顿PTX平台会员(账号LSJ333),并利用微信聊天软件发布朋友圈、建立微信群等方式推广普顿平台,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了被告人黄某甲、王某甲与高某甲、傅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并通过下线及间接下线继续发展下线及间接下线。至2019年7月16日止,根据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被告人林某甲共发展下级会员16层21338人。其本人账号LSJ333在普顿PTX平台为PIB级别。被告人林某甲控制的账号LSJ333从普顿平台获得的收益为7398920元,并与余某甲平分;其控制的林某乙账号分得949033元,并与林某乙平分;其控制的赵某甲账号分得3454308元,被告人林某甲共计从传销平台获取了7618285元。
2017年11月,被告人黄某甲、王某甲及傅某甲、刘某乙、高某甲(均另案处理)在余某甲的推荐下,决定共同发展会员。被告人黄某甲用陈某甲名字注册了会员(账号CXB88888),被告人王某甲(WWD999)及高某乙(GZB5858)、傅某甲(FZC168168)、刘某乙(LZH880908)分别注册了会员共同作为账号林某丙HDH888的直接下线会员并各自发展下线团队,并约定共享HDH888账号的平台盈利。被告人黄某甲、王某甲通过开工作室等方式发展会员。至2019年7月16日,根据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的报告,被告人黄某甲、王某甲等人发展的下线会员15层8982人。账号HDH888共从普顿平台获取传销收益8644951元,其中被告人王某甲分得2674806元,被告人黄某甲分得2042348元,被告人黄某甲控制的账号CXB88888账号获得的收益为3493170元,被告人王某甲控制的账号WWD999及CC1999共从普顿平台获取2387206元,被告人黄某甲共计从传销平台获取了5535518元,被告人王某甲共计从传销平台获取了5062012元。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林某甲向宁化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3月9日,被告人黄某甲、王某甲在王某甲家中被宁化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林某甲退赃100万元、被告人黄某甲退赃45.3万元、被告人王某甲退赃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刑事判决书、国家外汇管理局三明市中心支局关于协助认定普顿平台经营外汇资质的复函、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林某甲、林某丙、黄某甲、王某甲等人下线会员名单、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赵某甲、蔡某甲、余某甲、周某甲、刘某甲、兰某甲、黄某丙、谢某甲、邱某甲、黄某丁、阮某甲、孙某甲、蔡某乙、余某乙、王某乙、蔡某丙、郑某甲、刘某丙、蔡某丁、陈某甲、蔡某戊、王某丙、朱某甲、管某甲、郑某乙、江某甲、刘某丁、陈某乙、林某丁、江某乙、管某乙、李某乙、刘某戊、唐某甲、林某戊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林某甲、黄某甲、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普顿平台组织结构数据及在普顿平台获利、资金流转的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黄某甲、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黄某甲、王某甲伙同他人以经营外汇交易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所谓的投资金,并依照加入的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缴纳投资金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黄某甲、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黄某甲、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甲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荣春
检察官助理:邱 华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黄某甲、王某甲分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分别为:***********、***********、***********;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十五册、光盘二十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