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2342号
被告人龙顺彬,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以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以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顺彬、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龙顺彬、林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龙顺彬、林某甲与同案人林某乙、龙定灯(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祥丰南路一大排档就餐期间,因琐事与在对面餐馆大排档就餐的房某甲、房某乙等人发生纠纷,被告人龙顺彬、林某甲与同案人林某乙、龙定灯遂从停在旁边的车中取出武士刀、刀鞘、钢管等凶器,并持上述凶器和砖块追打、砍被害人房某甲、房某乙等人,导致被害人房某甲、房某乙受伤,后被告人龙顺彬、林某甲与上述同案人驾驶上述车辆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房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房某乙不构成轻微伤。
2019年8月12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花都区**公寓**栋**房抓获被告人林某甲、龙顺彬。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顺彬、林某甲持械聚众斗殴,导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顺彬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顺彬、林某甲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昌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被告人龙顺彬、林某甲现均羁押于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份。
3.证据目录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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