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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5〕400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坡头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里**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1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21日19时0分,被告人林某甲驾驶悬挂粤G3J***号二轮摩托车(发动机码:09129***)搭载林某乙由塘缀圩往龙头方向行驶,当车行至S286线35KM+900M处,林某乙意外跌出车外,造成林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部门认定:林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告人林某甲与辩解;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水洲

2015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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