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1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21日19时0分,被告人林某甲驾驶悬挂粤G3J***号二轮摩托车(发动机码:09129***)搭载林某乙由塘缀圩往龙头方向行驶,当车行至S286线35KM+900M处,林某乙意外跌出车外,造成林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部门认定:林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告人林某甲与辩解;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水洲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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