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海检一部刑诉〔2020〕Z70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0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门市江海区******。2020年6月15日因本案被江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8月10日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驾驶粤J*****小汽车(所有人为林某乙)从江门市江海区*****出发,沿**路往**村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村委前红灯时,与正通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梁某甲发生碰撞,事故后与被害人父亲梁某乙一同送被害人到医院抢救,之后又离开医院,于次日凌晨3时许到江海交警大队投案自首。被害人梁某甲经抢救无效,于5月13日死亡。事故后,被告人林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万元(以下币种相同)、保险赔偿61万元。
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林某甲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没有停车让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梁某甲系颈髓断裂、胸主动脉断裂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林某乙、梁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勘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伟乐
检察官助理:辛霓红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江门市江海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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