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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4247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同年12月1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晚,被告人林某甲驾驶浙CM****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温州市市区驶往瑞安市湖岭镇方向。18时3分许,车辆超速(限速为60km/h,实速为79km/h-84km/h)行经瑞枫线27KM+700M处即瑞安市陶山镇固前村路口人行横道地段时,车头右侧碰撞自右向左通过路口的行人柯某某,造成柯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甲拨打110报警,并在事故现场接受交警调查。经认定,被告人林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调解,被告人林某甲一方已赔偿被害人柯某某的近亲属人民币44.8万元。被害人柯某某的近亲属对被告人林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履行凭证、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林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车速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路段补充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车辆痕迹补充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具有自首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磊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6778****)

2.移送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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