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经吉林市公安局 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于2020年3月12日14时30分,驾驶吉B****3号福田牌轻型栏板货车,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镇沿长吉北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长吉北线86km+900m处时,由于其操作不当,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所驾驶车辆撞上公路边护栏,致被告人林某甲和车内人员王某某受伤及车辆严重损坏。王某某经吉林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经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昌邑大队认定:林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王某某系交通事故中主动脉断裂、大量出血死亡。
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破案及抓获经过;
2.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及交通事故照片;
3.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昌邑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死亡证明书。
(二)证人王某甲、林某乙、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
(三)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四)鉴定意见
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五)勘验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春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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