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257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于2020年1月16日下午,明知车辆制动性能不合格情况下,驾驶一未悬挂号牌的报废小型普通客车沿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晋君路自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晋君路翁厝村路段时,碰撞到前方由被害人陈某乙驾驶的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造成陈某乙受伤及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害人陈某乙经送医院救治无效于当天死亡。被告人林某甲于2020年3月3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甲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乙无事故责任。
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乙符合颅脑严重损伤并创作性休克死亡。
经广东潮源司法鉴定所鉴定:经检验分析综合评断,认定送检的无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与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交通事故中存在碰撞关系;送检的无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制动系(静态)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的有关技术标准,认定为不合格;送检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制动系(静态)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的有关技术标准,认定为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林某丙、陈某甲等多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如被告人林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妍瑜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小型普通客车1辆暂扣浮洋意中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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