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二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饶平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405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镇**号。因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将案件移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5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以来,被告人林某甲向他人购买伪造的******超市(广州)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多枚印章及空白的各类假发票。随后,被告人林某甲利用开票软件在汕头市龙湖区********房内多次填开、制作各类假发票,并加盖上述伪造印章,再以快递方式邮寄给买家,从中牟利。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林某甲在汕头市中心医院门口被抓获。民警在上述制假窝点内,现场查获并扣押上述伪造印章、发票83份,同时查扣被告人林某甲用于填写、制作假发票的电脑、打印机、U盘等作案工具一批。
经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证明,上述从窝点查获其印制的发票均属伪造发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手机2部、电脑1台、U盘2个、完整印章6枚、不完整印章3枚、发票83份、银行卡2张、代开发票广告单450张、打印机5台;
2.书证:关于组织发起涉税“会战六号”战役的通知、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发票鉴定证明、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快递清单、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已删除短信记录、开票资料、购票人员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自述材料、广东省广州市**(广州)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印模及说明、鉴定委托书、不受理委托鉴定告知书;
3.证人林某丙、李某某、霍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辩解和辨认;
5.鉴定意见:电子数据检验报告;
6.现场平面示意图、相关照片的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夏玲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