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Z297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神泉镇**管理区**片**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执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2020年4月21日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21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4月份开始至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林某甲为非法牟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辽宁** ”(微信号du99**)、“北京**”(微信号CY**)和“H”(微信号mj8**)等人(均身份不明,未到案)购买手机白板卡,后通过“王先生语音卡物联卡17170778899”、“小小”、“一手卡实名-招主持-代理”(均身份不明,未到案)等“网推”人员,将手机白板卡进行实名注册手机号码,并从“网推”人员处获取实名注册手机号码卡的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后将实名注册手机号码卡出售给客户,具体情况如下:
1、被告人林某甲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将20张实名注册手机号码卡出售给“广西**”(微信号:Xie**,未到案),并提供手机号2400个、手机ICC码504个、姓名218个、身份证号码信息238个。
2、被告人林某甲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将100张实名注册手机号码卡出售给“广州**”(微信号:XR**,未到案),并提供手机号688个、手机ICC码737个、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信息539个。
3、被告人林某甲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将50张实名注册手机号码卡出售给“梅州**(微信号zr**,未到案)”。
4、被告人林某甲以人民币6500元的价格将100张实名注册手机号码卡贩卖给同案人黄某某(另案处理),并提供手机号104个、手机ICC码92个、姓名180个、身份证号码信息165个。
5、被告人林某甲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将70张实名注册手机号码卡贩卖给同案人林某丙(另案处理),并提供手机号387个、手机ICC码313个、姓名410个、身份证号码信息410个。
6、被告人林某甲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将70张实名注册手机号码卡贩卖给同案人林某丁(另案处理),并提供手机号77个、手机ICC码84个、姓名77个、身份证号码信息77个。
综上,被告人林某甲非法出售他人实名注册手机号码卡410张,非法向他人提供手机号码3656个、手机ICC码1730个、姓名1424个、身份证号码信息1429个,违法所得总额为人民币27200元。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林某甲在深圳市福田区福星路被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
2.相关微信、支付宝账户的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书证材料;
3.同案人黄某某、林某丙、林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益庆
检察官助理:吴 敏
2020年6月18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在澄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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