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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六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巷**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4日、2020年7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5月22日、2020年8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林某甲向中信银行惠安支行申领一张银联白金卡(卡号62268890********),并开始透支消费。2017年间,被告人林某甲在家待业,沉迷于网络充值游戏和赌博,并分期购置了一部小轿车,因无经济来源,均是使用中信银行和民生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多家银行的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套现支付,为归还信用卡的欠款及利息,再利用上述信用卡套现拆东补西,导致债务恶性循环,在被告人林某甲的父母帮助其归还了部分信用卡欠款后,仍有部分欠款未能归还。其中,至2018年6月24日,被告人林某甲使用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开始逾期未还,2018年10月5日分期全部终止。自2018年10月5日起,中信银行工作人员分别通过电话催收、信函催收、短信催收、上门催收等方式对被告人林某甲进行催收,催收超过3个月后,林某甲仍未能进行有效归还,截止2019年2月25日,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26537.33元。

2019年2月25日,中信银行工作人员向惠安县公安局报案。同日,民警在被告人林某甲家中将其抓获归案。自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7日,被告人林某甲陆续归还中信银行欠款计人民币3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账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恶意透支金额共计人民币126537.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甲已退还部分欠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琳

检察官助理:黄 滢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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