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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揭榕检二部刑诉〔2020〕Z703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0********,汉族,中专学历,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巷*号。因信用卡诈骗嫌疑,于2020年8月1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甲于2016年12月8日在中国农业银行揭阳进贤支行申请信用卡(卡号6259960*********)。后林某甲透支信用卡额度,经银行催收,于2019年11月20日归还欠款8000元,尚欠中国农业银行揭阳城区支行透支款71943.07元。中国农业银行揭阳城区支行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20日发函催收,但林某甲均没有还款。2020年8月12日,林某甲在现住所(揭阳市榕城区**街道**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至被抓获时,林某甲尚欠中国农业银行揭阳城区支行透支款项90615.86元其中本金71943.07元。2020年8月17日,林某甲的家属归还中国农业银行揭阳城区支行银行本息91928.17元。中国农业银行揭阳城区支行银行出具谅解书请求对林某甲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明材料;2、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银行卡交易流水。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林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钢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取保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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