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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偷越国境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林某甲,女,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现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室。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自2020年2月1日至2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4 年11月,被告人林某甲的身份信息被徐某某(另案处理)冒用后定居国外导致其身份被注销。1996 年7月,被告人林某甲便冒用原莆田县黄石镇东甲村“张某某”的身份信息并更名为“肖某某”,于1996年9月以系抱养为由迁回原莆田县**镇**村**号,并办理了编号为350321751********的身份证。1998年4月,被告人林某甲以“肖某某”的身份办理了证件号码为14464****的护照,后于1998年出境至阿根廷。因护照过期,于2008年8月申领了号码为G2015****的护照,后持该护照于2013年6月18日从阿根廷入境厦门高崎机场、2014年4月10日从厦门高崎机场出境至阿根廷、2017年12月8日从阿根廷入境至福州机场,共计出入境3次。

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林某甲主动至莆田市公安局黄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照片、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户籍底册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林某丙、肖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翁振雄

检察官助理:翁晓燕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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