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5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巷**号。因制造毒品嫌疑,于201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制造毒品罪,经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被告人林某甲并告知其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同案人施某甲、林某乙(均已判刑)密谋合伙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施某甲出资8万元,林某乙出资20万元并负责管理资金。7月,林某乙与被告人林某甲约定高额租金,租用林某甲位于揭阳市揭东区**镇**村**路的一处废弃工厂(原**食品厂)作为制毒工场。林某乙陆续购入塑料桶、塑料盒、粗盐等制毒工具、原料做好制毒准备,并纠集同案犯林某丙、黄某甲(均已判刑)参与制毒。施某甲联系同案犯吴某甲(已判刑)购买制毒原料麻黄素,另行出资4.13万元购入反应釜、氢气、硫酸钡等制毒工具、原料,并纠集同案犯郑某甲、刘甲、柯甲(均已判刑)参与制毒,其中郑某甲提出入股,并出资42万元;柯甲负责开车接送施某甲等人往返陆丰、揭阳两地。
7月20日,同案犯吴某甲、俞某甲(已判刑)到揭阳找施某甲商议买卖麻黄素事宜,双方约定以每袋(25千克)人民币7.8万元的价格购买麻黄素10袋,预付40万货款。次日凌晨,俞某甲返回福建购得麻黄素后运至揭阳,交由林某乙送至制毒工场并开始制毒。在施某甲、林某乙指挥下,郑某甲、刘甲作为制毒师傅,负责配制麻黄素等原料,掌控过滤、加热等制毒工序;作为杂工,柯甲主要负责倒料等打杂工作,林某丙主要负责清洗制毒使用的容器,黄某甲主要负责倾倒废水。制毒过程中,施某甲穿插进行搅拌、过滤、加热等工作。制毒期间,林某甲为上述制毒人员提供膳食。
7月23日,施某甲通知吴某甲来揭阳收取麻黄素余款。俞某甲、吴某甲依约驾车到揭阳**高速收费站附近收取30万毒资后返回福建,20时许,当车行驶至福建省龙岩市**高速路口时被公安人员拦截,现场抓获俞某甲、吴某甲,并从车上查获毒资30万元。
23时许,公安人员从上述工场抓获正在制毒的各同案人,并查获氢氧化钠、硫酸钡、反应釜、真空泵等制毒物品一批。其中,在北部厂房铁质双开门内查获车牌号为粤V*****的丰田吉普一辆,吉普车前座中控台格内一红色环保袋内缴获毒资10万元等物品;洗手间北侧见两道并排的单开门,单开门入内依次有9间房间,在房间一内反应釜北侧地面查获袋装白色晶体1包净重1千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为73.28克/100克);房间二内脱水机、纸箱旁地面查获袋装白色晶体共32袋净重32.615千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为78.42克/100克),红色塑料盆装晶体共2盆净重35.64千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为77.62克/100克),地面白色布上晶体1堆净重59.03千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为78.63克/100克);纸箱内查获“大红袍”字样包装袋装白色晶体净重1千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为71.87克/100克);在中心现场内部走廊空地查获2个大白色塑料桶装褐色液体共净重410.23千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为3.99克/100克),2个小白色塑料桶装褐色液体共净重40.97千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为3.48克/100克),小白色塑料桶上各有1红色塑料筛,筛上见褐色固液混合物净重2.75千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在房间三、四、五、七内,分别查获真空泵、反应釜、硫酸钡等制毒物品;在房间八内查获白色大塑料桶及不锈钢桶装褐色液体共4桶净重166.65千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为10.69克/100克);在房间九内查获白色大塑料桶装褐色晶体净重15.26千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为65.59克/100克)、脱水机旁白色塑料槽内查获白色粉末净重4.29千克(检出甲基苯丙胺、麻黄碱成份,含量为54.82克/100克)。
2019年9月25日,林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提取到的毒品、制毒物品等物证、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同案人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且制造毒品数量大,侵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凤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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