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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6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东山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9日被东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饮酒后驾驶闽E6****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东山县西埔镇新华北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至县府路口,车辆前部与前方同向由李某甲鸿驾驶的闽E7****号小型轿车发生刮碰,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林某甲负全部责任。经鉴定,林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林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6.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江水

2019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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