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林某甲,别名林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海南省定安县人,现住海南省定安县**镇**村委会**村**队。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9月14日被定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酒后无证驾驶琼C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定城镇人民南路往定城镇车站方向行驶,行至云文线30km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定安县公安局交通大队民警查获。随后,执勤民警将被告人林某甲带往定安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检验。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林某甲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1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二轮摩托车1辆(附照片);
2.书证:人口信息基本查询,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笔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酒精含量检测,违法犯罪查询,现场笔录,办案说明等;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丙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丽丽
韦胜
书 记 员:贺素贞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定安县**镇**村**队,联系方式:15289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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