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尚检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尚志市***乡**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尚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尚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由尚志市珍珠山乡往南十三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珍珠山乡保安路1公里加210米处时,与对向杨恒一驾驶的黑01-C8666号大型拖拉机车身后挂铲相撞,造成电动三轮车乘车人林某乙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林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5.1mg/100ml,属醉酒。
经侦查,被告人林某甲于2019年3月19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林某甲的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
2.证人杨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尚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丹
2019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尚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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