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73********,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队**分场**队,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林某甲与朋友在三亚市海棠区藤桥市场附近喝酒。当日17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驾驶无牌号的“豪爵”二轮摩托车从三亚市海棠区223国道行驶至海棠区223国道南田市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经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因疑似醉酒驾驶,随即被带至三亚中医院抽血检测。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林某甲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0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经驾驶人信息查询,未查询到被告人林某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查获经过、犯罪记录查询、呼气单、现场查获及抽取血样照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107毫克/100毫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拘役一个月,建议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昱
检察官助理 :海世英
书 记 员: 何凡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三亚市海棠区**队**分场**队,联系方式:19989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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