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甲危险驾驶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2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三明市梅列区金尊KTV附近出发,行驶至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四路新华都附近路段时,碰撞被害人林某乙,造成被害人林某乙受伤的后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甲与被害人亲属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接受治疗,在医院治疗过程中,被害人林某乙报警,被告人林某甲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福建广信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林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83.14mg/100ml。经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梅列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到案后,被告人林某甲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林某甲赔偿被害人林某乙1500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人员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电子数据:道路监控、执法记录仪等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艳琪

检察官助理:余  芊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号**室。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