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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危险驾驶案)_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7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居委会****现居住临高县******号(**中学附近居民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甲饮酒后驾驶悬挂琼C6****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临高县**镇**号桥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过对林某甲进行酒精呼气测验,结果为162mg/100ml。经依法对林某甲进行抽取血样送检,送检林某甲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1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一辆摩托车;

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证人林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司法鉴定意见书;

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黄循表

                    检察官助理: 黎东霞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南省临高县**镇**路**号(**中学附近的居民房),联系方式18898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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