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1〕107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安徽省涡阳县,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林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A8****的小型汽车沿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板汤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周村社区端村水库附近路段时,碰撞到陈某某、冉某某、刘某某分别停放在路边的牌号为苏AJ****、苏K3****、皖BJ****的小型汽车,造成车辆损坏的事故,后林某甲逃离现场。经南京市公安局检验,被告人林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03.8mg/100ml血;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林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前科劣迹查询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林某乙、庞某某、林某丙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冉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林某甲的辨认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提供的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晓芬
2021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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