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538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92********,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2时51分许,被告人林某甲在喝酒后驾驶粤CLR****号小型汽车沿珠海市香洲区紫荆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桃园新村门口路段时,被设卡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样检验,被告人林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3毫克/100 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2.证人林某乙的证言;3.抓获经过等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拘役一至两个月,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少锋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二册、光盘三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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