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队,现住户籍地。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9月30日被文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2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晚上,被告人林某甲醉酒后驾驶琼CK****号二轮摩托车途径文昌市重兴镇重东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2020年9月30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某甲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指认车辆相片、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吸毒人员信息管控查询表、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林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勘验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本院的量刑建议为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拘役四个月,在3000元至5000元之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斌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文昌市**镇**村委会**队,联系电话:13518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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