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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152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路**号,住琼山区**路**号**宿舍**栋**房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晚上,被告人林某甲海口市龙华区**路**号**餐厅和朋友林某乙等人吃饭喝酒。次日0时30分许,林某甲驾驶琼A1****号小型轿车载着林某甲准备回海口市琼山区**路**号的家中,当行驶至海口市琼山区**路**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进行抽血检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林某甲血样中含有酒精浓度为1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物证、书证;

2.证人林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春艳

书  记  员:王文卓

2020年6月8日 

附: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路**号**宿舍**栋**房,联系电话1579907****;

2.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及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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