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21991********,汉族,大学文化,海南**有限公司员工,海南省临高县人,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号**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甲酒后独自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琼AC****的小轿车行驶至海口市龙华区大同路东方广场停车场出口路段,因酒后疲劳就将车辆停靠在东方广场停车场出口处边上并在车辆驾驶位上睡着,当日7时30分许,被路面巡逻交警发现并查获。执勤交警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199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林某甲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林某甲的血样进行鉴定,证实其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结果为2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员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查询单、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健
检察官助理:邝继利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号**公司,联系电话139********。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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