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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5821976********,汉族,初中文化,白铁加工户,住当阳市**办事处**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3月14日被当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2月23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6月18日被当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款2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当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从当阳市玉阳三中家属区出发,经长坂路、环城东路行驶至环城东路当阳二桥南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林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09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林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呼气式酒精检测、血样乙醇含量鉴定等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勘验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群惠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监视居住于湖北省当阳市**办事处**村**组,联系电话15572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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