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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综合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6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无业,住于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3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从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龙门村返回文武砂住处,在湖文线文武砂新密机电厂门口路段,撞上相向而行的林某乙驾驶的一部车牌为闽******轻型厢式货车,致两车在路中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被告人林某甲现场昏迷,经鉴定伤情属轻伤一级。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7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某甲所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属二轮轻便摩托车范畴。经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林某乙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林某甲在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玉田派出所办证大厅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玉田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林某甲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报告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血样确认照片、指认车辆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故现场照片、事故现场视频截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认定书、林某甲就诊记录、驾驶人查询信息等。

2.证人林某乙、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

4.指认现场笔录、照片。

5.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0]醇鉴字第900号乙醇鉴定、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0]痕(C)鉴字第B89号、省精司鉴所[2019]法医精鉴字第193号。

被告人林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普通摩托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永秀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监视居住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号。

2.移送本案卷宗壹册计13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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