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大田县**宿舍楼**幢**室**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酒后无证驾驶闽******二轮摩托车从大田县煤炭公司行驶至大田县均溪镇凤山东路东南医院门口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酒精吹气测试,酒精含量为260.0mg/100ml,后被带至大田县总医院进行抽血并送检。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38.08mg/100ml。
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调查记录、现场路况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抽取血样告知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起增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大田县**宿舍楼**幢**室。
2.随案移送卷宗2册,量刑建议书5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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